【小结】法律意见书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

【小结】法律意见书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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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竞远律师事所接受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阶段的律师。通过阅读本案案卷材料,本人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敬请贵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是危害公安全,同时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安全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断一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断不满一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断或网间某一业全部断不满二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时以上不满十二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安全的情形。

  据此,即使商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所列举犯罪全部属实,于某某等人破坏正在使用的电信设施造成的财损失为.2元造成通信断为202户,远远达不到最高司法解释规定的造成财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断一时以上。所以说,于某某盗窃电缆的行为,尚未达到危害公安全的标准,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于某某等人并非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盗窃,是由于两年联通公司大范围以电缆换光纤,他们误以为电缆属于废弃电线,利用工作之便临时见财起意。而且于某某并未参与到每一次盗窃电缆的行动。

  罗山县医诊断证明书记载,于某某于2015年2月20日在该医做过痔疮根治手术,遵医嘱,于某某从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4月8日,于某某一直在家休病,不具备作案时间。因此,于某某并未参与到每一次盗窃。

  三于某某在盗窃同犯罪,只是从犯,其没有牵头实施盗窃没有爬杆割线也没有参与销赃,在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于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于某某日在生活工作都一直表现良好,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系初犯偶犯,并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于某某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自己的罪行已深感后悔。

  五于某某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综上,于某某盗窃电缆还未达到危害公安全的标准,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在盗窃同犯罪系从犯,偶尔参与几次盗窃,并非全部参与;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归案后有明显悔罪表现。据此,恳请贵在调查核实本案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仅对于某某等人以盗窃罪起诉,且批准对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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