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父债子偿到底是天经地义还是于法无据?案看懂

【说法】父债子偿到底是天经地义还是于法无据?案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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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山高法湖南高永兴县人民法

  转自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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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句古话

  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但也有人说,

  父债与子偿无关。

  那么,

  父债与子偿到底有什么关系?

  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郭某发因做生意需要,在2006年年底前累计三次向郭某朵借款计0元,约定月息两分。郭某发偿还元后,剩余借款本息拒不偿还,郭某朵遂向湖南永兴县人民法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郭某发未主动履行,郭某朵于2012年4月向永兴县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郭某发的银行账户房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无所获后,又到其所在村委会调查走访,经走访了解,郭某发因生意亏损,已负债累累。因本案无财可供执行,法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1月,郭某朵向法反映郭某发已去世,其在镇上有一处三层的自建房含门面,该房屋已被其子郭某龙继承。

  承办法官知晓该线索后,遂向郭某发所在村委会调查该房继承人的情况后,立即与该房继承人即郭某发之子郭某龙取得联系,询问其是否已继承该房并告知其法律义,即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郭某龙父亲欠的钱与我无关,我不能配合执行。

  承办法官告知郭某龙,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的个人债,一般情况下,子女不承担还款义。但是,子女在继承了父母遗的情况下,要以所继承遗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如再不积极配合执行,法将依法拍卖该房。

  郭某龙被法律震慑,主动请求法主持调解。在承办法官多次的耐心调解下,郭某朵与郭某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郭某龙向郭某朵一次性支付元了结本案。

  法官说法

  父债子不偿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现有的法律规定,虽然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子女也需要对父母的债承担偿还责任。

  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欠下债的义。根据华人民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继承人要继承遗,则先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后才能分割遗,偿还债以遗的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对此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但是如果选择继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

  法 条 链 接

  华人民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分割遗,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超过遗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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